就業證明如何舉證?
(一)有納稅資料者: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所得總額,如申請人有「薪資所得」(50)、或執行業務所得(9A)、或稿費所得(9B)所得紀錄,則申請人免附就業證明文件;如查無前三項之任一種,則申請人需附檢附3 個月內之就業證明。(二)無納稅資料者:申請人需檢附3 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或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