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3
行政院衛生署令
中華民國101 年10 月30 日
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65 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第三十七條 保險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辦理停保,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一份送交
保險人,並於失蹤或出國期間,暫時停止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亦相對暫時停止保險給
付:
一、 失蹤未滿六個月者。
二、 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但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個月,
始得再次辦理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