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8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針對本(105)年10/25(光復節)、10/31(蔣公誕辰紀念日)、11/12(國父誕辰紀念日)及12/25(行憲紀念日)等紀念日,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是否放假之疑義說明如下:
有關本(105)年10/25等紀念日,係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詳如備註),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放假之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家庭僱用之傭工、洗衣工、管家、保母、家教、私人秘書、司機、園丁、護衛等家事人員服務活動屬家事服務業,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函釋,家事服務業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10/25等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中的勞工之假日,居家托育人員(保母)並不適用,原則上當天宜照常提供托育服務。
另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所公告的「在宅托育服務契約範例」(網址https://goo.gl/SABL0x)一、托育期間之說明五「國定假日依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布;非全民放假之特定假日或颱風假,當日是否給假,托育人員與委託人(家長)可自行約定。」,倘家長與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所簽訂的托育契約書已有約定特定假日放假則依契約執行,若當天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有請假需求,建議與家長自行約定協調,以提供兒童最適切的照顧。
備註:
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名 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