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8
國保遺屬年金給付,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符合給付條件之遺屬可申請追溯補發!
根據衛生福利部於107年9月7日訂定發布之「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105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稱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針對105年2月29日前死亡,符合給付條件之遺屬未於被保險人死亡當月提出國保遺屬年金申請者均可適用,且將以初次申請日(即原申請日)為基準,追溯補發5年內可得領取之給付。國保遺屬年金給付案經核定且已確定者,需向勞保局提出申請補發外(不設申請期限),其餘尚未核定或行政救濟中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案,勞保局將主動追溯補發。
勞保局提醒您,凡有符合資格之遺屬卻從未提出申請者,記得提出申請,如經審查符合請領資格,勞保局將追溯補發自提出申請日起5年得領取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相關給付申請書件除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default.aspx)下載外,亦可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如有相關疑問請電洽國民年金諮詢專線:02-2396-1266#6066,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