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給付介紹:
說明(限女性被保險人申請)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檢附資料
一、會員證、印章。
二、出生證明正本乙份。
三、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限本人)。
* 新生兒如要在工會加健保(健保費從出生日的當月起算)。
一、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二、健保費需攜至工會繳付。
說明
1、98年1月1日才有勞保年資者可選擇下列老年給付方式:①或②。
2、97年12月31日前有勞保年資者可選擇下列老年給付方式:①或③。
# 老年給付方式
方式 |
請領資格 |
薪資計算方式 |
①年金
(月退) |
年資滿15年,年齡107年逐步提高
(法定請領年齡如下表#1) |
勞保投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
②一次金 |
年資未滿15年,年齡107年逐步提高
(法定請領年齡如下表#1) |
勞保投保期間最高60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 |
③一次請領 |
資格如下#2 |
退保之當月起前3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歲以前最高45個基數逾60歲後最高50個基數 |
#1.年金(按月領取):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
# 2.一次請領: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男性年滿六十歲或女性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3、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4、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5、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檢附資料
一、會員證、印章。
二、郵局或銀行存摺或封面影本。
三、本人身分證正本。
四、本人親自辦理。
* 若冠夫姓者,請帶有冠夫姓印章,存摺亦須冠夫姓。
說明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給付標準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檢附資料
一、會員證、印章。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乙份。
三、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限本人)。
* 前三天不給付;給付第四天起至出院日。
說明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給付標準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檢附資料
一、會員證、印章。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乙份。
三、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限本人)。
四、雇主證明書(及收托契約書)
五、目擊者證明書(無免附)
六、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發生車禍的才檢附)
七、警察局事故證明單
◎可向工會拿職災門診單就醫:掛號費免部分負擔
* 前三天不給付;第四天起給付。
※若欲申請職業病,建議可先至職業傷病門診認定,加速給付申請喔!-職災保護-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聯絡窗口
本人死亡給付
說明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一、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
-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 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三、遺屬年金給付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二)、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三)、請領條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無謀生能力
●扶養下述第2項之子女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孫子女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 2 )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需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給付標準詳見勞保局官網。
檢附資料
一、會員證。
二、申請人印章。
三、殯葬費用收據
四、死亡證明正本乙份、除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五、申請人的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需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六、申請人的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 限直系家屬、配偶申請;但無親人者除外。
家屬死亡給付
說明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子女而言。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檢附資料
一、會員證、印章。
二、死亡證明正本乙份、除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三、申請人的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四、申請人的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 僅限父母親、配偶、子女死亡。
說明
1、失能年金: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2. 失能一次金:
(1)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於111年4月30日(含當日)前診斷失能,且已提出申請職災失能給付,或續領職災失能年金給付者,適用本頁面規定。如尚未提出申請,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得選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111年5月1日(含當日)後因職災診斷失能,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給付標準詳見勞保局官網
►職災自墊醫療給付
說明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診,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能於就醫之日起10日內或出院前補送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而先以健保身分就醫者,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2年內,101年12月21日起為5年內),填具下列申請書件,向本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檢附資料
一、會員證、印章。
二、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
(應檢具原醫事服務機構加蓋印信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三、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文件,應檢附中文翻譯)。
四、申請人的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五、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就診。
(應出具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申請核退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以上之自墊醫療費用案件,其醫療證明文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或證明文件等)須經大陸地區之公證處公證,再持公證書正本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完成驗證之文書,始予採認。
※勞保被保險人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災傷病、失能或死亡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災給付,或選擇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災給付者,應依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辦理。適用本頁面所列各項津貼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