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勞工保險條例 |
111/05/01災保法 |
平均月投保薪資
計算方式 |
一次金:發生保險事故前6個月平均
年 金:最高60個月 |
發生保險事故前6個月平均 |
醫療給付 |
依健保支付標準給付 |
提供健保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補助 |
傷病給付 |
第1年依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為50% |
前2個月依平均投保薪資100%發給,第3個月起按70%發給,最長2年,另有照護補助,按日發給$1,200 |
失能年金 |
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依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20個月補一次金發給 |
1.完全失能:平均月投保薪資70%
2.嚴重失能:平均月投保薪資50%
3.部分失能:平均月投保薪資20%
※職災失能程度為1或2級且終身無工作能力,照護補助按月發給$12,400給付最長5年 |
遺屬年金 |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10個月補一次金發給 |
1.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2.不符年金資格,得請領遺屬一次金 |
年金競合 |
擇一請領 |
採併領,職災年金給付額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