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7
二代健保自102年1月1日起相關修正規定
二代健保將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除補充保險費外,相關重要修正規定對照如下:
ï投保等待期延長為6個月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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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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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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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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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籍滿6個月應投保。
2.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健保紀錄者,其戶籍遷出國外時,返國後於設籍當天開始投保。
3.受僱者設籍後,自工作日投保。
4.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兒,辦妥戶籍出生登記後,自出生日投保。
5.102年12月31日以前返國設籍,且曾有參加健保紀錄者,可以從設籍當天開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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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籍滿4個月應投保。
2.曾有參加健保紀錄者,其戶籍遷出國外時,返國後於設籍當天開始投保。
3.受僱者設籍後,自工作日投保。
4.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兒,辦妥戶籍出生登記後,自出生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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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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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僱者自取得居留證明文件日投保。
2. 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且連續在臺灣居留滿6個月或曾出境1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應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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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僱者自取得居留證明文件日投保。
2. 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且連續在臺灣居留滿4個月,應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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ï軍公教人員應以俸(薪)給總額申報投保金額
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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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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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修正前健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並依修正後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以俸(薪)給總額計算其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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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修正前健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按俸(薪)給總額,乘以93.52%計算其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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ï訂定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申報下限之調整機制
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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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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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102年1月1日起投保金額之申報下限21,900元,俟各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月平均投保金額成長率累積達4.5%時,即公告自次年元月起調升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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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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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
ï修正出國停復保規定
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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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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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對象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辦理停保。返國復保後,如有再次出國,應於復保屆滿3個月,才能再次辦理停保。(含遠洋漁船船員)
2. 出國6個月以上者,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同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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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遠洋漁船船員外,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之保險對象,得辦理停保。
2. 出國6個月以上者,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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ï退休人員不得選擇第六類身分投保
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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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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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公、民營事業機構退休後無職業者,應先以眷屬身分依附配偶或子女投保;沒有被保險人可依附時,才能以第6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
2. 102年1月1日前已以第6類身分投保者,得繼續以該身分投保。但如改以其他類身分投保者,則不能再回復第6類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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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民營事業機構退休後無職業者,除以眷屬依附配偶或子女投保外,亦得選擇以第6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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ï增訂未僱用員工之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身分轉換配套規定
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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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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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屬84年3月1日後始列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法規之專技人員自行執業,未僱用員工且以第2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者,自102年1月1日起,應一律改以第1類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身分投保,其投保金額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22,800元)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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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修正前健保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5目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職業者,應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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ï停止保險費率調整差額補助方案
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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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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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核定自102年1月1日(二代健保施行之日)起,停止補助保險費率調整差額補助方案,保險對象應依行政院核定之費率( %)計繳應自付保險費。
2.目前政府已對弱勢民眾補助健保費,例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經統計100年度補助人數308萬人,補助金額達227億元,已兼顧弱勢民眾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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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99年4月1日保險費率由4.55%調升為5.17%,行政院核定對投保金額低於50,600元之第1~3類保險對象,或綜合所得稅率6%(含)以下之第六類被保險人,專案補助其因保險費率調整新增之自付保險費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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